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映。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
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精神,结合农信社行业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凡在本省境内农信社系统工作的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农信社社会养老保险整体纳入省社保局管理之前,暂由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系统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业务操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内部结算,管理费用自行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二、农信社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先清理,后纳入”的原则纳入省级管理。在正式纳入省级管理前,由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其在编正式职工的身份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认真清理,原则上于2003年7月1日前清理完毕。省社保局按有关规定清理确认后,直接管理其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并实行基金统一核算。
三、农信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原则上按现行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2002年调整到18%;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为4%,从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起为5%.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为6%,以后随省直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个人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为基数。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所在地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四、从1998年7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为每个农信社参保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在纳入省社保局直接管理时,农信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全额划入省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从1994年1月1日起,职工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原固定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合同制职工1993年12月31日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已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精神予以核准后,划分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原单位自行解决。
七、2003年1月起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核定,从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地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退休人员按20%计发,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25%计发。
(二) 过渡性养老金按现行标准一次性核定。核定后的过渡性养老金,在退休前每年7月按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比例予以调整,退休后按月计发。
(三)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储存总额除以120计发。
八、省社保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农信社系统的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退休情况进行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信社自行安置,待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农信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正式纳入省级管理前,农信社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由省社保局办理。
九、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信合办和审计部门。对2002年12月底前农信社内部统筹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其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基金要限期收回,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