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企业实施破产、关闭,应一次性给退休人员缴清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已经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应积极争取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未重新就业的,允许以个人身份,由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先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逐步过渡到统帐结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参照个人缴费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要制定和完善个人缴费参保管理办法,可通过职业介绍中心和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组织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
二、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人机制,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律不纳入定点范围,要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门诊部、卫生所和医务室等内部医疗机构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和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合理的竞争。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要制定量化、细化的考评标准,并与质量保证金挂钩,实行年度考评和日常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医院对参保患者的合理施治、自费项目及自费药品的使用等情况。重点落实对定点医院的三个考核指标:(1)药品目录执行情况,药品费用占住院费用的比例,目录外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2)平均每人次住院的费用;(3)平均住院天数。
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协议的各项管理指标,明确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的范围和配备目录内药品的数量。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药品。
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要根据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和定点协议,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定点机构,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监督
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政策要求和规定权限,制定和执行药品目录。全省必须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和剂型。
四、完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实行“住院费用定额标准结算”为主要结算方式的,要逐步向“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方向发展,并将自付部分和自费范围纳入定额结算标准范围内,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项目结算”为主要结算方式的,要实行总量控制下的项目结算办法(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患者实际发生额与医疗机构结算。年终按照合理确定的等级医院住院人次平均费用标准乘以住院总人次,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年总量控制标准)。对于病情单一,诊断与治疗比较规范,易于操作与管理的病种可按单病种平均费用标准结算。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重病,采取“专项管理与经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