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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0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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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颁发后,我省于2000年3月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调整工作。从已实施新的用药政策的大多数地区的情况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保障职工用药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售药行为,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展不一致,部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公务员,仍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原公费医疗制度管理,执行《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8年),有的市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仍使用本市原来制定的“药品目录”,出现一个地区多个“目录”的局面,不利于对医疗单位的用药和药品管理,也违背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精神。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我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要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和增加剂型,在制定乙类目录药品自负比例中,“通用名”应包括其所有“商品名”品种,各地自定的“药品目录”停止使用。

    二、目前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原公费医疗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公务员,也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8年)废止。

    三、遵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发明电[2002]14号)的要求,拟在第三季度,对各地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情况进行检

查,请各地认真组织好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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