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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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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

    长期以来,在省直单位实施家属统筹医疗制度,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家属统筹医疗制度也出现了新的情况。现就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统筹医疗范围的问题。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原规定《关于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公医[1986]第07号)附件中的“没有工作”应解释为“一向没有经济收入”。如有以下情况均不能视为“一向没有经济收入”,不符合参加家属统筹医疗条件:

    (一)因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达不到规定年限,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老年津贴或只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内部退养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岗职工;

    (四)个体经营者;

    二、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准参加家属统筹医疗。

    三、离婚者的子女,随有抚养关系的一方参加家属统筹医疗。

    四、关于家属统筹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统筹医疗费用除个人缴交的部分外,超支部分应由职工双方单位共同负担。具体的负担办法由双方职工所在单位协商。

    公医办仍执行“中途不予办理”统筹医疗的规定。

    五、现驻广州市花都、番禺两区的省直单位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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