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
现将《广东省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过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省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过渡办法
为加强对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含提前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省属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1]26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过渡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的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未移交社区管理前,暂由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负责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制定和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筹集离退休人员管理期间的有关费用、纳入地方医疗保险统筹资金和移交社区管理的托管费;负责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
第三条 对于已建立了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要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委托当地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签订托管协议,并按所在市、县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清托管费和医疗保险费(已实施医疗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关闭破产企业离休人员,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移交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管理,有条件的移交当地老干部局管理。
第五条 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移交托管费首先由本企业资产变现解决,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确无能力解决的,经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按粤府办[2001]72号文件办理。
第六条 新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直接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可在当年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中作为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剔除因素考虑。
第七条 省财政补贴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管理费及医疗保险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挪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过渡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集团公司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按管理权限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反映。
第九条 本过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