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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治疗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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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费医疗各享受单位、各定点医疗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0]39号),省公医办从2000年8月20日起,取消对特殊检查治疗公费医疗报销的审批手续。为了落实《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减少浪费,使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原有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审批制度改革后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公费医疗报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特殊检查和治疗是指一些费用单次超过300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如CT、MRI、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心电图、冠脉造影等检查和安装人工器官、脏器移植、体外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等治疗。做这些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须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和病人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报销比例记账,不再到省公医办审批。
  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报销范围仍按省卫生厅《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粤卫[1997]193号文)的规定执行。按规定不能报销项目(如伽玛刀、PE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项目(如乳腺高频照相等),未经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项目以及一次性医用材料等,均不能记账报销。做这些不能报销的特殊检查治疗,必须事先向病人说明,并征得病人同意,其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特殊检查、治疗的收费记账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1999] 54号)执行,不准超标准、分解和巧立名目收费。公医办将按收费标准给付费用,拒付超出收费标准的费用和各种违反规定的费用。
  四、特殊检查治疗的造影剂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8年版)执行,超出范围的造影剂不能记账报销。
  五、对一些费用比较昂贵的检查和治疗项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1990]187号)及省政府《批转广东省医疗制度改革调研小组关于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64号文)的精神,公医办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人工晶体按300元记账,体外碎石按国产机价格记账,人工关节按国产价记账,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心脏起搏器低于2万元的可按报销比例记账,高于2万元的,超出部分自理;肾移植,骨髓移植 (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出)等以及超2万元的检查、治疗(包括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记账55%,单位负责45%。做这些昂贵的检查、治疗的病人,必须经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支付费用的证明。
  六、各定点医院每月底报财务报表的同时填报《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特殊检查治疗明细表》,与财务报表一并送公医办,公医办根据审核报表情况再拨付费用。
  七、各定点医院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要加强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特殊检查符合率三级医院要求CT<60%,MRI<70%, ECT<65%,二级医院可低3个百分点。
  省政府取消特殊检查、治疗审批手续,是一项便民措施,但要防止出现滥用各种昂贵的特殊检查和治疗的现象的发生,以免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增加财政和单位的负担。希望各有关单位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对滥作特殊检查治疗,符合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违规收费的,公医办拒付所发生的费用,违规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作出处理。

    相关附件: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特殊检查治疗报销明细表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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