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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行业确定特殊工种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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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不属于轻工业特有的劳动条件又和其他部门基本相同的特殊工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是否生效的请示》(清劳函[2000]3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对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7]74号)规定,只有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规定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才可办理提前退休,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对于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可由企业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因此,轻劳字[1987]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8个特殊工种应继续执行,但轻工业氢气工工种是否可参照化工业列为特殊工种,应由有关企业报国务院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二、已由劳动部门批准退休的职工,如果审批条件和审批手续符合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社保部门应按规定支付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劳动部门应予以纠正。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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