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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粤府〔1996〕13号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199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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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1996年3月21日发   粤人退〔199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粤府〔1996〕13号)规定,从1995年10月起,给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退休人员按退休时原任职务分档增加退休费:享受厅级待遇的干部和教授,每人每月30元;享受处级待遇的干部和副教授,每人每月25元;其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
    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超出国发〔1995〕32号文规定的部分,作为地方退休补贴。
    五、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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