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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4-01-15 来源:本网

阳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请示》(阳劳社[2004]3)悉,现函复如下:

        1999122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13条已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也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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