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日
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机制创新、安全高效。各地要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在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两个层次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地区专项资金需求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省本级资金需求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报请审批。
2. 联合省财政部门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省本级和补助地市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审批。
3.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4.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需求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
2.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项目及评审论证情况进行复核。
3.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科学引领、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对适应国际和国内需求的质量高、技术含量高、使用效能高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支持创新类补助支出原则上不低于总支出的七成。
(一)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平台开展应用型创新创业,奖励创新创业
1.创业学院奖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围绕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开发及指导服务等,对在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省对每个院(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各地推荐的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强创新示范性、市场价值和带动就业能力。省对获得省级创业大赛(包括广东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3.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省按每人1万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4.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达到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以上奖补资金分配遵循效益导向机制,以优秀创业项目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通过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等方法相结合进行分配;各地市和有关单位筛选、推荐或者申报一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迎合度高、项目前景好的创新型创业项目。经行业专家团队对备选项目从项目前景、示范效应等角度进行分析,对综合排名靠前的项目及项目单位给予奖补。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孵化创新
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重点吸纳高新型创业项目入场,鼓励创业项目与产业对接,创业与创新结合。相关手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按规定办理。
2.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入场,发展成片区式、招牌式行业,省每个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基地建设奖补资金主要扶持已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单位,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事后奖补。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省级创业引导基金。省级创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子基金,重点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初创企业,促进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创业项目落地。以及支持各类以初创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用于各类常规类创业补贴,鼓励大众创业。常规类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支出的三成。
(一)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1.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补贴申请流程按照《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创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实训补贴。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补贴申领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申请创业资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下同);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
(三)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至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4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5、第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五)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六)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省和各地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服务项目
1.公共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交通伙食费补贴,及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创业服务补助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2.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各地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等,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购买服务补贴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常规类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要与各地创业重点人群(特别是创新创业意愿和能力更强的大学生)、有效创业活动(统计工商登记等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等挂钩,并结合集体研究的方式安排。
第十条 第九条1-6所列项目先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不足的可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至少提前一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方式、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及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9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分配办法等)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7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申报项目入库时已细化至具体项目的按规定直接审批下达资金,申报项目入库时未明细至二级项目库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9日内审核完毕。
省直有关部门将省财政厅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在公示完毕后5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项目安排(下达)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体研究分配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组织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其中,财政省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按年度资金申请指南的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材料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因素方法计算确定补贴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按规定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项目评审或认定办法),公布有关项目评审、认定及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评审、认定规定办理。
第五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计划确定后,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和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政策扶持对象申领各项补贴,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操作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审核过程中不再实施事前公示,改由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签署提交材料真实承诺书,事后再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行为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服务,专项资金补贴经办和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可直接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的,应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3项补贴可采取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制”领取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申报项目时要同时申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资金补贴项目的范围、对象和标准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在广东创办初创企业的,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2015年7月30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相关资金补贴项目的范围、对象和标准自本地区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标准核发的补贴不予追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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