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市委组织部、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团市委、国税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扶持政策对象管辖权限
《通知》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参加西部计划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当年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一)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扶持政策,本文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七市。
(二)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户口(不含临时户口)所在地领取临时性生活补助。
(三)中央驻粤和省属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无特别说明审批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补贴发放情况应录入劳动保障统一业务系统。
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09〕93号)执行,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按照《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落实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粤机编〔2008〕1号)执行,各地要尽快核定下达乡镇卫生院财政核拨事业编制,重点用于招收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
(四)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执行,各地要及时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员编制,重点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会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政策,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粤教人〔2007〕250号)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师〔2008〕7号)执行,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五)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招收高校毕业生,由人事、劳等部门组织实施。
(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执行,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组织实施。对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提供人事档案免费代理,由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七)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发展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326号)执行,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八)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凡在我省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这些创业基地内的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均予以重点支持。按照《关于申报“广东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09〕234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09〕423号)执行,由科技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以下企业或个人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①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②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③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④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⑤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企业或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企业首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应附: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③2008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④与新招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⑤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⑥新招用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⑦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⑧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上季度逐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凭证即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对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首次申请应当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④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⑤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后每次提供上月社保缴费凭证即可。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个人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①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②组织吸纳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和职能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付后补、捆绑式发放,企业支付费用后,凭以下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一次性900元标准申请补贴: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②符合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身份证复印件;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参加工作3个月后取得的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上资料需经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基本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初审合格的申领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补贴费用划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困难家庭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程序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文件执行,由劳动保障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岗位补贴。对下列两类企业可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①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②不裁减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且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规定的困难企业。除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外,其他不超过3年。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岗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企业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首次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与所招用的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③属于困难企业的还应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④毕业生本人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⑤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⑥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新招用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上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证明即可。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核审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职业介绍补贴。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被介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文件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政策,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按照《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除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从事管理岗位;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③取得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按照《科技部 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执行,由科技部门会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 部门组织实施。
四、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执行,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执行。该项工作由科技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牵头组织实施。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四)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执行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算起。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五)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七)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21号)执行,由财政、物价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参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9〕3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9号)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组织实施。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①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时间在2009年7月1日后;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③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补贴申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该项资助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珠三角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资助额度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制订。
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经营满6个月后,持以下资料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创业资助申报手续: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④有效纳税证明;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⑦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齐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初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一)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和认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符合当地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企业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②有专设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④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每个岗位见习时间为3-6个月,且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10%,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可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认定由各地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办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营业证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情况介绍、见习计划和岗位信息、各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县(区、市)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科技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已建立的见习基地,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凡2009年7月1日后非本人自愿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其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高校毕业证书、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到所在县(区、市)劳动保障、人事、科技、共青团等单位报名。接受报名的单位根据见习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和报名情况,组织见习基地和毕业生见面,达成意向后由上述单位发放见习通知书。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见习基地报到并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办理。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高于120%执行,其中企业支付部分不低于补贴标准的70%。基本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具体标准和组织实施由各地级以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确定。
见习基地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县(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①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②见习人员的见习通知书;③《就业见习协议》;④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⑤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支付补贴的凭证;⑥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帐户。县(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审核完毕,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同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
1.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毕业生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出具见习评估报告,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4.县(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条件的基地予以撤销。
六、关于临时生活补贴
(一)临时生活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领的截止时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①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满六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②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
(二)申领临时生活补贴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临时生活补贴申领人须持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困难家庭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临时生活补贴的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领人申请临时生活补贴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核审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自下月开始将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临时生活补贴申领人应按月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情况,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月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终止领取资格情形。
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临时生活补贴:
1.实现就业;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临时生活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七、关于企业类型划分
(一)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公有制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编办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团省委
省国税局 人行广州分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