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象是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调整增加的待遇将从2007年7月1日起计发。调整充分考虑全省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物价增长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着力体现公平公正。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是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以2006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9.3%)70%为比例计算调整额;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以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调整额。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同地区一般退休人员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是按参保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参保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2元基本养老金,建国前老工人此项加发的基本养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加发。
三是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80周岁以上老人予以重点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进行的。调整方案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政府同意,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劳动保障部的部署。各地的具体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