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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路径”就业服务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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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3-20 【实施日期】 2007-3-20【发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省就业援助服务模式,切实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路径”就业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本省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径”就业服务,是指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服务路线、服务模块和服务标准,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逐步深化的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服务对象尽快达到最佳的就业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牵头,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按职能分工要求配合。

 

第二章  就业服务路径的组成模块和服务项目

 

第五条  路径服务以就业服务对象登记认定为起点,以达到稳定就业为终点,依次包括七个服务模块:基本服务、求职应聘指导、专家心理访谈指导、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在职或定向培训、动态跟踪指导。

第六条  基本服务。主要项目包括:

1.登记认定。对要求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进行认定并发给相应的证明,作为接受就业服务的凭证。

2.建档建库。对服务对象进行分类登记,建立个人求职服务工作档案和数据库。

3.咨询服务。提供求职、信息和政策咨询。

4.基本职业指导。为服务对象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就业再就业政策、求职途径、求职方法等多方面系统的认知教育。

5.自助服务。指导服务对象通过电脑、电话、网络、求职室等自助服务设施自主查询就业信息和自主求职。

6.职业介绍。为服务对象开具求职推荐信,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第七条  求职应聘指导。运用科学的分类指导方法对不同职业特征和职业心理特征的服务对象分别实施阶段性的指导服务,主要分为求职指导(初级)、跟踪指导(二级)和特殊指导(三级)三部分。

(一)求职指导主要是指以大课堂形式开展的群体性职业指导,重点内容是就业再就业政策法规、就业形势、职业认知、求职技巧等方面认知教育。

(二)跟踪指导重点是通过小群体互动式的“成功求职策略”指导培训,使服务对象掌握应聘、面试技巧和提高自信。主要服务项目包括:

1.发现与展示技能。通过互动启发方式,分享求职经验,引导服务对象发现自身的优点和长处,并现场演示。

2.发现职位线索。指导服务对象运用信息和关系网,发现职位线索,并根据自身特点制作求职简历。

3.模拟面试。建立模拟面试环境支持,指导服务对象进行模拟面试,帮助他们克服求职障碍,建立求职自信。

(三)特殊指导主要是对就业特别困难的服务对象进行更系统、更具体的个性化指导,提供符合个人特点的技能展示、简历制作、模拟面试、求职技巧训练等内容的系统职业指导辅助。

第八条  专家心理访谈指导(高级)。主要服务项目是专家访谈指导。通过特约心理专家及相关部门的政策专家,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诊断指导与政策帮助。

第九条  职业素质测评。主要服务项目包括:

1.职业能力测试。对服务对象的能力、心理特质、职业倾向和就业动力等各方面进行测试。

2.评估。根据测试得出服务对象的职业能力素质各方面的指标,提出评估报告,指导服务对象根据个人特质调整确定求职方向。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服务项目包括:

1.技能评估。对因缺乏技能无法就业的服务对象进行职业技能评估,了解培训对象的能力状况和职业意向期望,为其设计培训项目。

2.组织培训。安排服务对象参加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

第十一条  在职或定向培训。为就业服务对象安排用人单位见习,让其体验在岗工作经验,在工作中解决求职障碍问题。

第十二条  动态跟踪指导服务。主要是通过电话或家访等方式,掌握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情况和自主创业经营情况,及时做好跟踪指导,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一定期限的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上述每个服务模块的目标都是帮助就业服务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如服务对象经过第一模块实现就业,则结束就业服务,否则进入第二模块就业服务,依此类推,直至最长经过七个模块就业服务实现稳定就业。

第十四条  路径服务的原则是:以最短的路途帮助就业服务对象尽快达到稳定就业,实现就业的路途越短,则表明服务效果越好。

 

第三章  路径服务的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  基本服务。服务对象提出服务申请,并经认定后,由接受登记机构提供基本服务,通过第一模块使大部分服务对象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就业。

第十六条  “求职应聘指导”服务。对经过三次以上求职且未能就业、缺乏求职经验和方法的人员,组织开展求职应聘指导,并实施跟踪指导与就业推荐服务。

第十七条  专家心理访谈指导。对经过上述指导服务仍未就业的特殊困难对象,为其特约专家进行诊断,并由服务机构根据专家提出的专业性指导意见调整帮扶方向,并安排专人对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追踪指导。

第十八条  “职业素质测评”服务。对经过“求职应聘指导”的人员进行职业素质测评,使其找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求职方向并实现就业。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对缺乏职业技能的,推荐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培训后推荐其就业。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向其推荐创业项目,并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帮助落实相应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创业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应重新调整培训方向。

第二十条  在职或定向培训。经过专家心理访谈指导后1个月内或3次求职未能实现就业的,或经专家诊断认为有需要进行在职见习培训的,为其联系用人单位,协助签订就业协议,实施在岗见习培训或定向培训,并提供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动态跟踪管理。对经过二至六模块服务实现就业的人员,应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动态跟踪。每月至少通1次电话或家访1次,促进稳定就业,并做好相关资料记录。

 

第四章  “路径”就业服务的实施要求

 

第二十二条  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好工作职责:

(一)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统筹协调“路径”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制订实施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为建立“路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为经培训合格后的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推荐创业项目,并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帮助落实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和提供就业岗位或见习岗位,组织在职或定向培训。

(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建立服务对象的个人求职服务档案和数据库,开展咨询服务和基本职业指导,提供自助服务和职业介绍;提供职业素质测评服务;开展求职应聘指导;提供专家心理访谈指导。

(三)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向培训合格后的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向培训合格后的有创业愿望的服务对象推荐创业项目。

(四)街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主要协助和配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求职应聘指导;协助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其它服务岗位,并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见习岗位;对实现就业的服务对象开展动态跟踪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紧密衔接的就业服务对接工作机制。要依托就业服务场所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搭建联通市、区(县)、街镇的“路径”就业服务场所和信息平台,对服务对象的求职状况实行动态跟踪,确保各个服务模块之间的实时对接。要建立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之间的联动服务工作机制,确保由不同机构承担的工作环节紧密衔接。

第二十四条  开展“路径”就业服务应配备的设施设备:

(一)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联网的电脑、电话等自助查询和求职服务设施;

(二)职业素质测评系统;

(三)职业指导室;

(四)面试模拟室;

(五)面试所需器材。

(六)各项就业服务指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  “路径”就业服务的人员要求:

(一)区(县)以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1.至少有一名以上的高级职业指导师;

2.从事具体职业指导的工作人员须具备助理职业指导师以上的资格。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具备1名以上的职业指导员或助理职业指导师。

第二十六条  加强分类指导服务。要根据不同就业服务对象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提出服务申请后,可以依据个人实际情况跳过第一个服务模块直接进入后面的服务模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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