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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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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日期】 2006-11-09 【实施日期】 2006-11-9【发 文 号】 粤劳社〔2006〕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了顺利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确保职业培训质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要求,现就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范围:

1.各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

2.各类职业院校;

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

2.办学规模较大,一次可容纳300名以上学生上课;

3.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近三年学员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初、中级技能鉴定合格率达70%以上;有专业特色、上年度经培训后就业率达70%以上;

4.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学员投诉事件;

5.自愿承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培训协议。

 

二、认定程序和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36号文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定办法,按照以下程序,抓紧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一)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应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培训工作情况,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等级以及相应的教学条件、管理制度等;

2.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机构批文复印件;

3.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由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市(县)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牌匾。

 

三、进一步加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应重新认定。培训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

(二)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资格:1.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的;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3.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4.其它情形。

(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做好培训工作。要组织结业学员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要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信息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并进行跟踪服务。要认真贯彻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符合政府培训补贴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学员申请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学员,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学员完成学业,再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引导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办学,提高办学质量;要加强政府补贴培训工作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政府培训补贴的实效。

 

附件:广东省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表(略)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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