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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信息来源:办公室 时间: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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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8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左右。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广东的优势,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东西两翼和山区要主动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广开就业门路,就地就近化解就业矛盾。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各地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将《通知》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具体对象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地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另行研究报省政府确定)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省财政对财力较弱地区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贴息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通知》规定执行。

    2.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七)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八)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地要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依托企业建立一批见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十)切实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十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省内外就业工作,优化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省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  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十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07年底

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在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政府授权的其他促进就业项目。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十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十四)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08年底前,要建成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各市、县和有条件的街道要建设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切实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要选择一所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技工学校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创办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省重点扶持建设好一批省级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各地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十六)大力实施劳动者技能振兴计划。全面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转产渔民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初级技能培训,力争到2007年底全省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以上。进一步完善智力扶贫长效机制,“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资助1万名农村贫困户子女就读技工学校。各地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智力扶贫对象,健全智力扶贫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从2006年起三年内每年培养高级工10万人,技师以上技能人才2.2万人。各地可建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协调指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有利条件。

    (十七)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从2006年起,在全省全面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十一五”期间要组织20万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增加30万个就业岗位。各地要成立创业富民工程指导机构,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创业富民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

    (十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并实施。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十)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地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十一)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十四)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研究制订促进就业、职业技能鉴定、劳务派遣等地方法规,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研究制订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各地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地区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决定将省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并列入预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促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财力较弱地区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增加省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各地可制订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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