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帮助企业做好新疆籍劳动者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疆籍劳动者稳定就业,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广东企业批量接收由新疆输出地政府部门有组织输送的新疆籍劳动者。
一、供求对接
(一)劳动者情况。
我省对口援助地区是新疆喀什地区两县一师(疏附县、伽师县、兵团三师),输出劳动力主要是维吾尔族,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语言方面经当地输出前培训可进行简单汉语沟通,主要信仰伊斯兰教。企业接收新疆籍劳动者不局限以上地区和民族,可面向整个新疆地区和所有民族。
(二)岗位设置。
由于语言和文化技能等因素,新疆籍劳动者一般适合于简单生产、加工和辅助性岗位,尽量安排在相对集中的生产线或车间等。
(三)输送模式。
当地在劳动力输出方面已形成成熟的品牌模式,主要以政府有组织输出为主,每批输出50人及以上,每50人配1名管理人员(由当地政府派干部并支付工资)、厨师等后勤人员,在输出前当地会对每名输出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审查,及开展相关通用语言、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常识等知识培训。
二、组织接收
(一)提交需求。
企业或相关部门及时将用工需求提交当地人社部门,包括空缺岗位数量、工资待遇、人员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等)、食宿安排、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二)实地考察。
根据企业需求情况,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和输出地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共同到企业开展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生产、生活状况,查看硬件设施等。
(三)达成对接意向。
输出地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参考附件1),确定合作意向和有关事项。
(四)硬件改造。
企业在输出地的指导下,对饭堂、宿舍等进行改造,为接收劳动者做好准备。
(五)组织劳动力。
输出地劳务输出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需求筛选劳动力,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开展输出前培训及体检、政审等。
(六)开展输送。输出地劳务输出服务机构负责将输出人员从新疆输出到企业。企业安排住宿及伙食等。
(七)上岗适应。企业将接收人员安排到生产岗位,进行生产指引,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一金”等。
三、培训教育
(一)岗前培训。
新疆籍劳动者输出前或输送到企业正式上岗前,企业应积极联合输出地加强对劳动者的岗前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语言、生产纪律、生活常识、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劳动者尽快适应生产生活环境的转变。
(二)在岗适应性培训。
企业应积极组织新疆籍劳动者开展在岗适应培训,并指派有经验、责任心和沟通能力较强的老员工进行专门指导,培养少数民族劳动者中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帮助新疆籍劳动者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在岗适应性培训期间,应提供保底工资,保障新疆籍劳动者生活需要。
(三)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应鼓励或组织新疆籍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为其提供同等发展机会,拓展发展空间。
四、服务管理
(一)用工备案。
企业接收新疆籍劳动者后,应主动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便于当地及时掌握新疆劳动者动态,加强服务管理。
(二)联合管理。
企业应为带队干部提供开展日常交流管理工作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加强与带队干部的沟通协调,及时告知企业有关要求和任务安排,规范管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同时,积极配合综治、维稳、公安、民宗等部门工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
(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接收新疆籍少数民族劳动力的企业,应对员工加强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方面的教育,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创造更多条件增强其归属感。有关要求和建议请参考附件2。
五、权益保障
(一)签订合同。
企业应依法与新疆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考勤,在岗培训,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及时做好沟通协调。
(二)同工同酬。
企业要对新疆籍劳动者做好日常工资福利发放,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做到同工同酬并适当倾斜(标准参考附件3)。
(三)公共服务。
企业应积极帮助新疆籍劳动者享受当地各项公共服务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请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积分入户等待遇,促进其融入当地,稳定就业。
六、扶持政策
(一)援疆定点劳务输入基地补贴。
接收政府有组织输入新疆籍劳动者30人以上(含30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产业园区可作为援疆定点劳务输入基地,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企业吸纳新疆籍务工人员就业,可纳入本省就业扶持范围,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标准执行。
(三)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企业依托自身力量或者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合作,对政府有组织输入的新疆籍员工开展在岗提升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具体按照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组织新疆籍员工开展不少于60个课时的适应性培训,可享受1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四)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
对企业吸纳的新疆籍劳动者,可适当给予伙食补助和往返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带队干部驻企补贴。
对企业接收的新疆驻企带队干部,可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驻企补贴。
七、生活配套
(一)饮食安排。
新疆籍劳动者饮食上以清真口味为主,企业需设置相对独立的清真饮食饭堂(饭堂建设改造标准参考附件4),由当地带来的厨师负责饮食安排。
(二)住宿安排。
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或集中的住宿区,为新疆籍劳动者提供适合的住宿环境,比如,6-8人的标准间,宿舍配冷热水、电、卫浴房及储物柜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夫妻房。
(三)文娱安排。
企业应设置便于新疆籍劳动者节假日开展文娱活动的活动场所等,工作之余应尽量安排适合新疆少数民族劳动者的文体活动或与本地员工之间的联谊活动,帮助他们融入企业、融入当地,和谐相处。
附件:
1.劳务输出合同(参考)。
2.民族政策指引(参考)。
3.工资待遇标准(参考)。
4.厨房建设标准(参考)。
全文(含附件)下载广东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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