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宣传资料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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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对象
1.省直、中央、部队驻穗企业(单位);
2.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1. 符合我省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有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2. 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20个;
3. 有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考核制度和措施;
4. 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 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6. 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材料
1.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
2.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四、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请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实地查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对象
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方式
1.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广州市教育路88号)或经认定的省本级就业见习单位获取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2.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也可以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3.高校毕业生经就业见习单位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见习单位报到。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需提交材料
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应填写《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书)。
八、就业见习期限及聘(录)用规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单位应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期满后被就业见习单位聘(录)用的,就业见习单位要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就业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补缴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
九、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申报及实施
就业见习单位于每个季度结束前10天内集中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按规定填写《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经审定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制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各就业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招收人数等事项。就业见习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制的就业见习计划,通过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确定见习人员并组织实施就业见习。
十、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方式
就业见习岗位信息于每个季度开始10天内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hrss.gov.cn/)和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站(http://www.gd.lm.gov.cn/)向社会发布,同时公布见习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信息。
十一、就业见习单位的责任与权利义务
1. 按照适才适岗的原则,合理确定见习岗位;
2. 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高校毕业生意见后调整变动见习岗位;
3. 按见习岗位职责要求,检查督促高校毕业生完成见习工作任务;
4. 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
5. 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6.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见习期满后,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上加注意见;
8. 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十二、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责任与权利义务
1.根据本身专业特长,获得相应见习岗位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工作条件;
2.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获得见习生活补贴及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3.获得《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用人单位聘(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4.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政策规定,遵守就业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工作管理和指导;
5.按照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
6.保守国家秘密及就业见习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十三、就业见习协议的终止条件
(一)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单位可单方终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见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见习单位严重损失的。
就业见习单位单方终止见习协议,应书面通知高校毕业生。
(二)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1.自愿放弃就业见习的;
2.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考入高等院校的;
3.就业见习单位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高校毕业生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具有其他无法继续见习情形的。
具有上述1、2、4情形之一的,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就业见习单位。
十四、就业见习补贴办法、标准及申请程序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部分由就业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一次性拨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就业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补贴限期最长为6个月。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见习人员花名册和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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