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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解读:四大选择拓宽就业门路

信息来源:人民网 时间: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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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①)

采访人:记者 王 炜 解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去基层工作——

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和岗位补贴

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考研、考公务员优先

到城乡基层一线工作,既能实现就业,又能得到锻炼,是大学生就业的大方向。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去基层就业,《通知》提出了就业补贴政策。对到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基层其他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据介绍,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等岗位。其中,公益性岗位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岗位。其他岗位,是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岗位。

为缓解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后顾之忧,《通知》提出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同时,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

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就业——

取消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限制

招工企业可获200万元贷款扶持

目前,70%以上的大学生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存在一系列制度性障碍和限制。落户限制一直是影响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重要障碍。《通知》明确提出,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将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所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高至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参与科研项目——

工龄和社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企业吸纳技术专长毕业生

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并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如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既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又可以延长毕业生学习和研究时间,对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有积极作用。

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通知》提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要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支持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进行自主创业——

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享受“一条龙”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关键是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

缺乏创业资金是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主要困难。对此《通知》提出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和小额贷款政策。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有关部门还将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并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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