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新时期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实现充分就业排头省目标的现实需要,按照《印发关于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强省目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8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和有序转移,省厅决定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底,全省充分就业村覆盖率达到35%,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65%,粤东西北地区达到24%;2014年底,全省充分就业村覆盖率达到40%,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75%,粤东西北地区达到27%;2015年底,全省充分就业村覆盖率达到45%,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85%,粤东西北地区达到30%。(各市工作目标详见粤人社发〔2013〕82号)
二、创建标准
充分就业村是指行政村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基本实现就业,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认定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将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行政村,有效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切实增强村级平台服务功能,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畅通劳动力供求信息对接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摸查,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转移就业、创业人员等各类基础信息台账,做到劳动力基本情况、就业创业状况、培训用工需求等信息准确清晰,并积极建立与县乡联网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
(三)规范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按照城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完善服务项目和服务链条,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需求摸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引导等服务。对困难群体个人(家庭)开展就业援助跟踪服务,促进农村贫困家庭、“零转移就业家庭”等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
(四)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通过农村招聘会、流动招聘车等多种渠道实现招聘岗位信息进村入户;通过村民工作坊等各类就地就近转移和灵活就业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通过组织村企、园村对接合作等方式,帮助农村劳动力定向输出;通过提供创业帮扶、发展创业基地等措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创建充分就业村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原则上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落实专人负责。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指导,深入农村基层帮助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事例并加以推广。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情况报告。请各地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创建充分就业村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构成、负责机构及联系人等报省厅就业服务管理局,并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本地充分就业村覆盖率预测数值,2月20日前上报上年度本地创建工作实际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问题及意见建议)。在开展创建工作过程中,各地要积极上报工作动态,遇到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请径向省厅就业服务管理局反映。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工作。
联 系 人:张陈谦、缪益文;
联系电话:(020)83376845、83363271;
传 真:(020)83327258;
电子邮箱:ngb3271@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46号13楼;
邮 编:510030。
附件 1.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认定办法
2.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申请表
3.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达标单位牌匾(样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日
附件1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范围:全省所有行政村。
对象: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一)认定指标。
1、农村劳动力就业率(含一、二、三产业就业)达到85%以上。
2、困难群体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服务,帮扶农村贫困家庭、“零转移就业家庭”等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
3、建立本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动态等各类基础信息台账。
4、有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平台,有专(兼)职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有比较规范的工作制度,有基本的办公设施设备,有健全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二)指标说明。
1、“农村劳动力就业率(含一、二、三产业就业)”计算公式:(当年度农村户籍人员在一、二、三产业从业总人数)÷(上年结转农村户籍劳动人口+当年度新增农村户籍劳动人口)×100%。
2、“困难群体”是指所有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定义的人员。
3、“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副,渔)经营项目,又均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三)认定办法。
符合“认定指标”所有内容的村,评为年度“充分就业村”。
三、认定步骤
(一)村自评。次年1月1日至14日,由村根据本认定办法进行自评,自评达标的村向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可提供的有关文本证明资料;
2、《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乡镇(街道)推荐。自收到村申报材料之日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达标的,加具意见后即向所属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三)县(市、区)复核。收到乡镇(街道)推荐意见后,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对10%以上村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经复核达标的向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公示一周。村和乡镇(街道)居民未提出异议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村加具意见集中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地级以上市审定、公布。次年2月15日前,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完成所辖地区申报村的审定公布工作,并于2月20日前将本市(区)充分就业村创建情况(包含本市(区)行政村总数,本年度充分就业村达标数、达标比例和本年度充分就业村达标名单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省厅备案、抽查。省厅将根据备案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各地。
四、其他事项
(一)年度认定达标村由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充分就业村”牌匾。牌匾格式由省厅统一制定(附件3),各地按要求自行制作。
(二)各市(区)要妥善整理、保存达标村创建资料,并积极配合省厅抽查工作。
(三)“充分就业村”不实行终身制,每年认定一次。
附件2
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申请表
( 年度)
市 区 乡镇(街道)
村全称 | ||||||||||||||||||||||||||||
地 址 | ||||||||||||||||||||||||||||
村概况 | ||||||||||||||||||||||||||||
建立时间 |
| 辖区常住半年以上人口 |
| 负责人 | ||||||||||||||||||||||||
户籍居民户数与人数 |
| 电 话 | ||||||||||||||||||||||||||
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本情况 | ||||||||||||||||||||||||||||
设立时间 |
| 场地面积 |
| 专(兼)职人员 |
| 持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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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渠道 |
|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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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
规章制度 | ||||||||||||||||||||||||||||
资料台账 | ||||||||||||||||||||||||||||
村就业概况 | ||||||||||||||||||||||||||||
劳动力总量 |
| 农村富余劳动力 | 人数 |
| 就业困难对象 | 人数 |
| 零转移就业家庭 | 户数 |
| 涉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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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率 |
| 就业率 |
| 已就业户数 |
| 涉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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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发放小额贷款 | 人数: 人,金额: 万元 | 到期贷款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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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各类培训 人数 |
| 培训合格 率 |
| 组织创业培训 人数 |
| 成功创业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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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述: | ||||||||||||||||||||||||||||
村自评: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市评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达标单位牌匾(样式)
(图例)
说明:
1、尺寸标准:
(1)外框规格为450mm×300mm(厚度15mm);
(2)内框规格为420mm×270mm。
2、牌匾材料:胶木(咖啡色)
3、字体标准:“广东省创建充分就业村”为黑色隶书,“达标单位”为红色隶书,“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黑色宋体。“X年X月”为黑色黑体。字体大小等比例参考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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