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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日期:2016-08-22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对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9种情况进行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办法》的出台有什么现实意义?诚信等级评价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对企业有怎样的影响力或者约束力?针对相关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让守信者一路绿灯 让失信者处处碰壁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记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出台的现实意义何在?如何评价这项工作?

 经洪斌:作为一种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最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陆陆续续地启动和推行。从运行的情况来看,发展态势良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逐步被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所接受与认同。人社部审时度势,制定出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这一制度上升到国家层面全面推进,应该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推行这一办法,一方面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和主动守法。它体现了人社部门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和勇于创新的管理方式,同时为实现人社部门服务于经济新常态提供了可能与条件。

 梁满光:出台这一办法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企业妥善解决产业升级转型带来的问题,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有利于人社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增加企业违法失信综合成本,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三是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管,强化网络管理,强化责任管理,强化执法检查,实现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劳动保障监察;四是有利于全面规范企业转型升级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建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检验企业是否守法诚信的试金石

 记者:《评价办法》中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在这些评价依据中,哪几项是核心评价依据,为什么?

 经洪斌:《评价办法》中设定的9项评价依据,来源于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所有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从具体实践来看,有3项是核心评价依据,一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二是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情况;三是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3个事项是检验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最低的劳动标准,是底线。在现实中,这3个事项往往是企业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高发频发的事项,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查处的事项。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这3个问题同样是亟待破解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所以,这3个核心评价依据理所应当成为检验企业是否守法诚信的试金石。

 梁满光:《评价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这是因为:日常巡视检查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责任管理,形成“定人、定检查区域、定巡视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机制,扩大劳动监察巡查面,优化服务,减少对企业执法干扰,及时排查和处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书面材料审查可以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夯实基础,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工作效率;举报投诉查处可以通过群众投诉举报,确定劳动保障执法的重点,准确划分诚信等级,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惩戒措施。

 记者:《评价办法》设定了9项评价依据。在实际评价中,企业违反上述9种情况比较多的是哪几种?

 经洪斌:从近年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统计的数据来看,违法案件大体上维持这样的状况,工资支付类案件占40%,社会保险类案件占30%,劳动合同类案件占20%,其他案件占10%。我们欣慰地看到,劳动合同案件近年来大幅度下降,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升,广大职工因此获得更大更多的稳定性。但是欠薪问题依旧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尽管这一问题目前得到有效遏制,但要彻底根除它,尚需一定的时间和多方的努力。需要引起关注的还有欠保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极有可能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隐患。

 梁满光:根据我们的观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保险费的情况,是企业违反比较多的几种情况。

 分类监管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效率

 记者:《评价办法》中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诚信等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对企业有怎样的影响力或者约束力?

 经洪斌:从《评价办法》来看,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实施评价等级划分,主要目的是实施分类监管的需要。对企业而言,这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约束力。等级评差了,会被列入人社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其等级评价结果还会被相关部门所掌握,并影响相关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这一评价结果一次管3年,这显然对企业是有一定约束力的。但鉴于本办法对有关企业守法诚信的评价结果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关于诚信等级评价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还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根本不讲诚信的企业,由于制度本身尚缺惩戒功能,其有效的威慑力也难以形成。但是,有了这样的制度,也就有了一个好的开始。我们必须认识到,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建立健全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完善和优化信用等级标准,及时更新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规范评定程序,严格分类管理,放大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效应,从而增强其影响力和约束力。

 梁满光: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性工作,能够有效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效率。更重要的是,通过激励和惩戒措施,可以督促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守法诚信形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我认为,《评价办法》出台实施后,各地将会呈现“两高一强”的局面:一是各级政府对劳动保障工作关注度更高;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更高;三是企业守法诚信管理意识更强。

 记者:《评价办法》特别提到了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这一点?

 经洪斌:对企业实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如果仅仅局限于部门或者系统内部是远远不够的,也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只有联合联动,优势互补,才能放大信用效能。联合可以共进,联动可以共赢。要通过部门联动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对一些严重失信的企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联动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守法诚信好的企业,必须正面激励,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获利获益。唯其如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构建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梁满光:《评价办法》强调部门联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这一点非常必要,不仅可以凝聚各个部门强大合力,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还能对失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共同监督,有效整治,重点打击。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科学的管理评价体系

 记者:不可否认,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那么,应该如何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呢?

 经洪斌:面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科学的管理评价体系。

 一是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出台统一的规定,明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的法律地位,制定诚信管理工作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明确有关概念和原则,确定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和归集渠道等。

 二是对诚信管理实施统一扎口。人社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外确定统一扎口的管理机构,对内制定诚信信息归集的内容、渠道和办法,将各条线的劳动保障诚信信用信息统一归集整理,避免多头评价,树立劳动保障诚信管理、评价、公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和优化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将各类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进行大分类,同时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要求。

 四是明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通过规范评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程序和机制,加强与总工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实现守信激励、惩戒措施与劳动保障各项业务融合,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激励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融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逐步形成“守信绿色通道,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氛围。(王永 漫画图表 赵乃育绘)(嘉宾:江苏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局长 经洪斌 广东省劳动学会副会长 梁满光)

 

方法好 小马也能拉着大车跑

 人社部近日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全国共有用人单位4364.8万户。在这4300多万户用工单位中,绝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作出努力。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诸如欠薪、非法用工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大痛点。

 为了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自1993年开始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20多年的实践表明,劳动保障监察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产业转型升级,我国企业数量逐年增多,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可我国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却只有2.8万名。这2.8万名监察员面对4300多万用工单位,平均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监管1500余户用人单位,可谓是“小马拉大车”。基层监察执法人员的缺乏,使得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难以适应执法任务需求。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迫在眉睫。

 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一个能主动承担自身义务的企业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才是值得信赖的,员工也愿意为之奉献自己的才智。所以,企业主对法定义务的认可与自觉承担情况,是评估一个企业诚信与否的标准。但诚信的实现,既靠自觉性,也要靠法律、制度的权威严谨。虽然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尚处初建阶段,但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一些行业由于失信行为影响信贷、求职、消费、招投标、年报、合同签订等事项的案例,给相关当事人和企业敲响了警钟。这种失信惩戒的制约力在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方面,也将会成为有力推手和保障,从而推动企业增强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主动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升劳动保障的水平,努力解决劳动保障环节存在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在企业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将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和高发的企业,还有利于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效率。

 企业是劳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有了足够强的劳动保障责任意识,再加之劳动监察部门根据诚信评级瞄准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有的放矢,执法维权自然会事半功倍。当然,一线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也应尽快加强。只有这样,劳动监察“小马拉大车”的局面才能改变。(肖青)

 

我国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相关政策回顾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

 2003年9月,原劳动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制建设”中提出,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动态分类监管。

 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意见》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016年7月,人社部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旨在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任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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