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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维权在路上——访深圳衡平机构反歧视项目统筹刘潇虎

日期:2012-06-06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记者:目前我国健康弱势人群的就业现状是怎样的?

刘潇虎:总体而言,健康弱势人群尚未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健康人群的就业状况基本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好转,或者是政策法律方面的保护加强,或者是社会舆论的更多支持。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身体或健康歧视。

先来看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目前保护规定没有落实,暗查乙肝的事情时常发生。为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就业权,自2008年《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或修改一系列法律政策,就业体检乙肝和拒录乙肝行为均在明确禁止之列。乙肝就业歧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有所降低。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社会观念落后、体检机构误导等原因,就业体检乙肝和乙肝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并且越来越隐蔽,相应的取证和调查也越来越困难。

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权没有太多改善,但受到社会的空前关注。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的主要依据依然是 《传染病防治法》、 《就业促进法》和 《艾滋病防治条例》。近两年,公民社会的努力使得社会舆论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歧视问题的关注大为提升,极大地增加了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状况改善的可能性。

残疾人就业一直都获得了国家法律政策的专门保护。 《残疾人保障法》和 《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规定都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然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并未真正落实,残疾人就业率并不高。残疾人就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职业隔离”以及出行和工作环境的无障碍建设落后等情况,也阻碍了残疾人就业权更好地实现。

新型健康歧视不断出现

记者:有没有新的就业歧视类型出现?

刘潇虎:身体或健康歧视广泛存在于目前中国的就业市场。除了上述几种广泛的健康歧视之外,2010年-2011年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健康歧视案例。例如 “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 “中国白细胞歧视第一案”、 “中国陈旧性肺结核就业歧视第一案”等新型健康歧视案件的出现,都反映出了一种危险的趋势:即随着医学的发展和检测技术的提高,因更多的就业体检项目诞生导致更多的健康歧视。事实上, “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仅广东一省携带地贫基因的人群即可能达到1200万人,这还不包括广西、海南、福建、云南、四川等地数量庞大的地贫基因携带者。如果基因隐私得不到尊重以及基因歧视的隐性蔓延,各种不良问题将层出不穷。值得庆幸的是,2011年广东的公务员考试中基本没有出现地贫基因歧视。

就业体检存在一定问题

记者:目前,用人单位的就业体检在就业歧视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刘潇虎:事实上,绝大多数健康就业歧视行为,都是通过就业体检这一手段掌握了求职者的体检信息后才得以实行。当前的就业体检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是体检项目不合理,范围特别大,侵犯求职者个人隐私。一般的健康体检中,体检者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当然可以选择比较全面的体检项目。而就业体检是为了检查求职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应当只限定在与能否胜任工作有关的项目上进行。之所以要做这样的限制,一方面是因为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自主权。既然就业体检是由用人单位做决定进行身体检查,那么就只有严格限制在与胜任工作直接相关的项目上,才能在保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最大化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自主权。另一方面是因为任何人都享有个人隐私权。只有严格限制就业体检的项目,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也不会损害到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二是成为就业歧视的 “帮凶”,影响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当用人单位以不影响正常工作的身体状况为由拒录或辞退劳动者的时候,劳动者的就业权便难以实现。近两年,这种 “帮凶”行为出现了新的趋势,除了 “被自愿”体检外,还出现了大量的暗查。即使是国家禁止的体检项目,体检机构也可能通过在体检表中不显示而实际检查该项目的方式来获取劳动者体检信息,然后偷偷将结果告诉用人单位。体检技术的进步也可能推动更多的就业歧视的情形出现。例如,许多用人单位的体检项目设置并没有经过仔细研究,往往只是在体检机构的推荐下选择一款体检套餐。而体检机构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也会推荐一些新的体检项目给用人单位。乙肝DNA检测就是典型代表。而广东职场出现对血液病基因的歧视,也是现代医学体检技术发展而推动新的就业歧视产生的体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不对就业体检进行严格限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将不仅仅是本文所指的健康弱势人群,而极有可能是每一个人。因为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完全健康的,不管是基因还是其他身体指标,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项目与 “参考指标”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就可能成为被辞退或被拒绝的理由。而体检项目设置越任意越多,出现这种不一致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立法和政策均有进步

记者:我国在保护健康弱势人群就业权方面,作出了哪些努力?

刘潇虎:我国在立法和政策方面有不少进步。2010年-2011年,虽然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更多的保护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过政府部门制定或者修改了各种规范性文件来保护健康弱势人群的就业权。以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保护为例。2010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通知》引发了同年全国教育、就业及卫生领域的法规清理活动,新的行政指令性文件接连出台,旧的规范不断更新。

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2011年年初,三部委又发布 《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以禁止就业体检乙肝。同时,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 《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的行业只有 “特警”一项,不过允许 “民航招收飞行学生”和 “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进行乙肝检测。至此,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上已经全面禁止了就业中的乙肝歧视和乙肝检测,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在法律和政策方面没有任何障碍。残疾人就业方面,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网2011年发布的《中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研究报告》的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定,要求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即1.5%以上安排残疾人就业,否则就需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

影响性诉讼能引起关注

记者:虽然健康弱势人群就业权的保护离不开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落实,但和以前一样,2010年-2011年健康弱势人群就业状况的改善,包括有限的政策改良,其最主要的推动力还是社会,社会都有哪些行动?

刘潇虎:健康弱势人群的成长是其就业状况改善的最根本的动力。正是因为各类健康弱势人群互相支持开展依法理性的维权,才争取到了就业状况的改善或者创造了改善的条件。可以说,权益意识越强,其就业权状况的改善越明显。发起影响性公益诉讼,也是健康弱势人群争取就业权的重要手段。影响性诉讼的两个优点在于:可以直接挑战歧视行为,如果胜诉将对所属人群的就业权保护起到重大推动作用;成本不高,可以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持续讨论。因此,2010-2011年出现了很多健康就业歧视的影响性诉讼,影响性诉讼不管胜败,都可以推动对健康弱势人群就业权的关注和保护。

□本报记者 李小彤

职场中,就业歧视绝对不是一个新鲜词。尽管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明确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进城务工者的歧视,但不可否认,年龄歧视、身体特征歧视、健康状况歧视等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仍普遍存在。本报记者日前就此话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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