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定就业局势
(一)实施困难企业帮扶战略,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1.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一定期限的企业,当其生产不景气时,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不裁员的,给予一定期限的工资性补贴。(河北、山东)
2.2009年不裁员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稳定岗位奖励;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的困难失业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河北、河南)
3.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江苏)
4.将就业资金与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加大就业资金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份量。对于缴费情况好,稳定职工、减少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生活补贴或促进就业奖励。(山东)
5.适度提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两项补贴"的补贴和使用比例,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湖北)
6.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待岗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2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对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开展待岗培训的,按培训成本50%给予不超过300元/人的待岗培训补贴;对公益性劳动组织新增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现行标准为2000元)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重庆)
7.放宽再就业重点企业条件并提高贴息标准。将享受贷款贴息的再就业重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由100人以上,调整为80人以上,给予贴息贷款额由人均2万元提高到3万元。(重庆)
(二)破解资金投入难题,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
1.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但短期内能恢复生产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工资性补贴。(北京)
2.实行转岗培训补贴。对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人均不超过400元的标准,从统筹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培训补助。(云南)
3.实行再就业补助。凡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就业补助。(云南)
4.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尝试用工伤保险基金适当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减轻企业负担。(福建)
5.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比例提高到25%,对在宁央企不因经营变化批量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可提高到35%。(宁夏)
6.对分流安置人员和开展技能培训的,从失业保险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新疆)
7.对劳动密集型困难企业,如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三年没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或较少推出失业人员,可先行试点,用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其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条件较好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培训补贴费。(黑龙江)
(三)实施产业带动就业战略,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1.充分发挥县以上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主动与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工程项目对接,了解投资额度、用工数量,主动提供就业服务,切实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黑龙江)
2.全省在安排扩大内需6个领域、33个方面的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增加就业的人数,并提出招用工计划。(山西)
3.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在制定产业政策、公共投资政策和确定大中型投资项目时,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核准重大投资项目的重要指标和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因素,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山东)
4.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优先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湖北)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积极推进全民创业。
1.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黑龙江)
2.加大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力度,力争2009年全省创业培训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设立"三晋创业就业奖",对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山西)
3.2009年新产生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当年自主创业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河北、河南)
4.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从省本级再就业财政专户结余资金中拿出1亿元用于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补助,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河南)
5.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江苏)
6.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和规模。四川省从2009年开始,将对各地小额担保贷款纳入目标管理,要求贷款数额要明显提高。云南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5倍的比例放大贷款,力争2008年贷款规模总体翻番。河北省从省级再就业财政专户结余资金中拿出1亿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补助,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吉林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限额400万元。(吉林、河北、四川、云南)
7.抓住农民工回流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回归创业"两大工程,确保实现5万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带动20万城乡劳动者就业。(湖北)
8.抓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举办回乡创业培训班,计划安排创业培训资金4800万元,力争帮助3万人成功创业,人均创造就业岗位5个,为全省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湖南)
(五)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2007年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人员,可再次提供免费培训。对零就业家庭采取 "产生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属财政拨款的工作岗位,要优先安置录用零就业家庭成员。(黑龙江)
2.规定裁员单位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用人员的,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安徽、海南)。
3.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裁减人员的情况,将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服务范围。(海南)
4.将"就业援助月"和"春风行动"合并进行,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返乡农民工、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等提供一系列就业服务。(甘肃)
5.有针对性地做好停产、关闭企业待岗、失业人员的困难帮扶和就业服务工作。2009年继续购买3000个公益性就业岗位,解决特别困难群众就业问题。(宁夏)
6.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就业援助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与"4555"人员政策衔接。(新疆)
7.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创业培训工程"。对到街道、社区和乡村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农村担任"村官"的高校毕业生,比照当地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的政策纳入社会保险。(山西省)
8.2009年起在全省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江苏省)
9.设置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及时将关闭、停产企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湖北)。
10.加大对重点工程提供的就业岗位的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排登记失业人员、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湖南)
11.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以享受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失业一年以上且家庭困难的毕业生,以及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为重点;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河南)
12.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等服务活动;(海南)
13.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项之和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并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重庆)
14.设立1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2009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亿元,其中新增4亿元,新增小额贷款担保金5000万元。(重庆)
15.建立城乡统一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将未能升学的初高中学生全部纳入职业教育,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实行双证制度。(新疆)
16.将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新疆)
17.巩固和扩大灾区就业援助成果。落实就业援助特殊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以工代赈,组织灾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建立对口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四川)
(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1.对出现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转岗转业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将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终身一次培训补贴,调整为一个失业周期内可享受一次,同时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北京)
2.对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再就业培训,对农民工普遍开展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黑龙江)
3.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承担各类建设任务的企业提供高素质技术工人。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培训10万名返乡农民工。(湖北)
4.加大对农村学生和城镇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校的补贴力度,对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力度,以及对城镇退役军人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湖南)
5.对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培训;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和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扩大招生和培训规模。(重庆)
6.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失业人员,参加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补贴700元,中级工补贴1000元,高级工补贴1300元;取得创业培训GYB证书的,补贴380元;取得SYB证书的,补贴1200元。以上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09年计划培训6000人,并全部推荐就业。(宁夏)
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一)调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水平
1.提高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失业人员及工伤人员基本生活。降低城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北京)
2.经批准,允许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费率一次性从3%降到2%。允许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江苏)
3.确保2009年提高后的基本养老金和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适度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四川)
4.从2009年1月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0%左右。(云南)
5.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失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和保障能力。(宁夏)
6.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累计超过1年的统筹地区,2009年度将缴费费率下调0.1-0.2个百分点。(云南)
(二)调整医疗保险水平
1.出台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办法;降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周期。(北京)
2. 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江苏)
3.解决关闭破产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将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率,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各地与省政府〔1999〕15号文件规定不相符的"赡养比"等限制性参保的规定要认真清理,积极创造条件将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保。(福建)
4.做好大学生参保和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地震灾区受灾居民的参保工作,帮助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四川)
5.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年的统筹地区, 2009年度将本地区缴费费率降低1-2个百分点。(云南)
6.确保年底前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解决其它关闭破企业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实行缴费年限规定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5月底前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可以不再补交以前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双基数或部分双基数的统筹地区,对困难企业暂停双基数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在2009至2010年度,降低1-2个百分点的缴费费率。(甘肃)
(三)调整养老保险水平
1. 暂缓调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北京)
2.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在2008年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已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09年再降低一个百分点,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降到21%。(吉林)
(四)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在规定范围内按照"生孩子自己不付钱"的原则全额支付。(四川)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缴费费率
1.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运行困难阶段的资金压力。(江苏)
2.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地区可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费率。(四川)
3.对受经济形势直接影响的停产半停产3个月以上企业,视情况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宁夏)
三、稳定劳动关系
1.为企业开辟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便捷通道。对于生产不饱满或不均衡的企业,特别是技术服务外包行业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开辟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便捷渠道。(北京)
2.建立定期走访企业和困难企业、重点企业的联系点制度,建立企业用工服务联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用工需求,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用工招工、协调劳动关系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安徽)
3.实行岗位补贴,对与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续签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本省员工,给予200元/月/人的试用期用工补贴,每年2个月,不超过3年。(湖南)
4.建立企业裁员申报制度。吉林、山西等省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或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要事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山西省对于裁减人员200人(国有企业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需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吉林省规定街、镇(乡)一个月内新增登记失业人员总量超过100人的,向上级报告,说明原因,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采取应对措施。(吉林、山西)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一)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力度
1.精心组织"城乡就业援助百日帮扶"活动,把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家庭困难的农民工作为重点援助对象,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个就业信息。(安徽)
2.加快第一批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培训、政策、资金和场地支持。(安徽)
3.将因失去工作而返乡或流动的农民工,特别是其中的失地农民,纳入重点服务对象范围。(海南)
4.有地震灾区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应做到对灾区来的农民工不裁员、不降薪。稳定企业就业,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班次和轮休计划,尽可能减少裁员。(海南)
5.高度重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收。大力开展技能培训,重点抓好三大培训工程:即一年一户一人致富技能培训、一户一人转移就业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对农民工培训全部实行免费。(新疆)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核发生活补贴、培训补贴
1.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据其缴费时间长短,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黑龙江)
2.实施返乡农民工免费读中职政策。返乡农民工就读中职,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贴。(重庆)
3.小额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的支持,由现行试点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县,财政贴息由现行50%提高到80%。(重庆)
4.对农民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单项职业能力补贴200元,初级工补贴400元,中级工补贴600元。(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