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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柝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

信息来源:广东劳动力市场 时间: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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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农民工就业模式的特征
  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可以抽象出如下的几个特征:
  第一,非正规就业。作为外来城市人口主体的农民工基本上是处于非正规就业的领域。所谓“非正规就业”就是没有取得正式的就业身份、地位不很稳定的就业。包括在正规部门里的作为“临时工”性质的就业和非正规部门里的就业。作为正规部门里的临时工,农民工往往与正式职工在收入、福利、社会地位上均有明显差别;而非正规部门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陈淮,2000)。非正规部门一般只能为在其中工作的人员提供很低和不定期的工资,以及高度不稳定的就业。非正规就业由于具有容易进入、管制较少,经营成本低;需要的技术和技能水平低;劳动契约松散;很少被申报纳税;劳动时间长短可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灵活选择等原因吸纳了大量外来农民工。
  第二,职业的技术含量低。农民工的职业均是劳动密集型的,技术含量很低。人口普查数据表明,1990年农民工从业的前10位职业分别是:瓦工、采掘工、木工、搬运工、缝纫工、力工、砖瓦石灰制造工、织布工、针织工和皮革工。都是低技术简单工种。9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城市农贸市场、街头摊贩、小型餐饮服务业、修理业、家庭服务业中农民工占了绝大部分。就三次产业来看,农民工在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最高,其中尤以技术含量低但重体力支出大的建筑业的比重为最高。
  第三,“半转移”比重大。“半转移”是指农民工虽然转移到了城市,但其家庭通常并不随其本人进城,仍滞留在农村;即使夫妻双方都进了城,也一般都保留了在农村的承包地。当前绝大多数农民工迁移的最终目标并非所就业的城镇,而仍然是原籍农村。

  二、影响农民工就业模式选择的制度性因素
  我国在1958年以后出于为工业化积累资金的考虑及对过度城市化的担心,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进行限制。这些限制性制度主要包括:户籍制度、粮食及副食品供应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等,特别是其中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设置了一道道城乡交流的屏障。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就业制度方面,规定国家就业制度原则上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可能吸收整批的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就业,因此要说服农民不要进入城市找工作。1957年明确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我国过去的粮食供应制度也使农民进入城市事实上成为不可能。1953年规定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不负责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国造就出了一副铜铸铁打的二元经济结构,基本堵死了农民进入城市的通道。
  随着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我国户籍管理及劳动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原来铁板一块的户籍及就业制度开始有所松动。如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务工经商和落户,允许农民到城市就业,允许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城镇就学,允许农民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放开
  最近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下,部分城市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比如江苏、宁波、小城镇对农民户口办理的限制等等。但由于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与此相应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限制着农民工的就业模式选择。比如,北京市劳动局就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外来人口只能从事220个工种,而所有这些工种都属于城里人不愿意问津的蓝领职业。再如,1995年11月,作为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劳动局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工种。当前,虽然有的地区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就整体而言,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石家庄等省市已经率先进行户口改革,宣布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和称谓,废除“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体制,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一号文件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但由于制度惯性,实际上企事业单位在录用农民工后,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方面,仍无法与城市职工做到权利平等。另外,农民工的暂住证和本地城市常住居民的户口本也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城镇居民的户口本象征着正规的城镇户籍管理体制,意味着永久居民及其相应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居住等权利;而暂住证只具有户口管理的职能,没有相应就业、社保、教育等等权利。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这种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歧视,显然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公正理念和机会平等原则,严重阻碍了农民工与城市的相互融合,加剧了农村与城市的隔阂,这样既不利于城市的管理也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作为基本社会保障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分给农民,而且一经承包30年不变,这就从制度上强化了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再加上农村中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一旦农民丧失土地之后,重新获得土地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因此即使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接近于零,农民工仍然有着保持土地的强烈愿望。这种来自农村的制度性“拉力”和来自城市的制度性“推力”使得大多数农民宁愿采取“半转移”就业模式。

  三、影响农民工就业模式选择的自致因素
  1、受教育程度
  在现代社会,决定一个人职业社会地位高低的主要因素,往往被归因为人们受教育程度的高低。郎普里特和哈慈里格曾经明确指出,“一个人越是受到较好的教育,他就越有可能从较低的职业地位攀升到较高的职业地位,或者获得较好的初始地位。”(Lopreato&Hazelrigg,1972:408)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家庭出身。越是出生于下层阶层家庭的子女,其所受学校教育的时间就越短。一般贫困的农民家庭,为了尽早获得子女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有着较早结束其子女学习生涯的决策偏好。而且,学校收费数额的增加,也使某些贫困阶层家庭不得不较早结束其子女的学校生活,迫使子女较早地进入就业通道。这些都或强或弱地影响了贫困阶层家庭对其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使其子女获得的教育水平低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1993年底对全国26省市442个县的抽样调查表明,外出打工的农民一般只有初中以下学历(李蟠、韩晓耘,1994)。低学历使得绝大多数农民工几乎不可能获得有声望的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一般只能进入非正规就业渠道。
  2、社会关系网络
  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获得飞速发展,科层组织体系的末稍触及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信息的传递以惊人的速度加快,信息传递的成本则以惊人的幅度降低。一个在农村中生活的农民可以通过电视看到全世界各地的现场直播,甚至可以通过宽带看到世界各地的信息。然而,在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职业选择中,农民根据的主要信息来源依然是传统的亲缘和地缘的社会网络;即使在进城务工以后,农民工的生活圈子所依赖的仍是这一社会网络。
  中国的乡土社会是特别重视以家庭为纽带的亲缘和地缘关系的。传统中国人的关系建立靠的是天然的亲缘和地缘关系,然后再进行复制或延伸出来其他关系,如朋友、同事、同学、战友等等。对中国人来说,即使两个人彼此之间没有交往,但只要有天然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存在,就可以义务性地和复制性地确保他们之间的亲密和信任关系。对一个生于乡村的农民来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求职的关键问题不是信息多少和重复与否,而是此信息是真还是假,如何保证自己不受骗,所以依赖亲缘和地缘关系从农村到城市也就在情理之中。进入城市以后,由于身份、经济地位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外地农民工在流入地成了一个和当地社区居民和社会生活相对隔绝的较为孤立的群体,所以,民工进城就业后虽然生活在城市,但并没有真正地融入城市生活,没有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圈子,其生活圈子仍然建立在亲缘和地缘关系上。作为在权力、地位和社会声望方面处于劣势的边缘群体,一方面他们离开了迁出地曾经有过的亲戚邻里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网络,另一方面他们几乎没有可资利用的稀缺资源或特殊等价物参与到城市更广泛的社会交换中,去换取自我发展的资源和机会。因而,他们进入社会中上层的障碍自然远远大于当地人,并且就业也不稳定、就业机会不充分。

  三、就业模式本身对农民工社会流动的制约
  从一般意义上讲,农民工从农民转化为市民,从务农转变为务工经商,意味着以机会资源为象征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然而,考察农民工就业模式对劳动者在职业升迁、资本积累、权利等方面的影响,可以发现这种模式并不能导致就业者的社会地位随职业提高。
  (1)职业升迁。在科层制的现代劳动组织中,劳动者的地位变动通过岗位职务变动实现,通过改变职业而实现地位的上升流动是现代社会地位变迁的主渠道。然而,这条主渠道对农民工来说是非常艰难的。首先,如上所述,由于制度性的歧视,不少大城市的劳动部门对于外来人口的职业和行业都有严格限制。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是建筑、加工制造等以简单体力劳动为主的脏、累、险职种,以及摊贩、拾荒、废品收购、社区及家政服务、购物配送等流动性强、收入不高且比较艰苦的职种。这些职业本身社会声望就很低。其次,即使在正规单位,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只能是临时工,他们既不能分享单位的社会资源,也不能享有单位的身份和利益。单位里的任何提薪和晋升机会都与他们没有关系,一个在国有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始终是被正式职工所歧视的外来人口。再次,农民工没有业绩的累积。对于正规单位里的城市居民而言,业绩是可以累积的,如工龄累积、职务累积、职称累积,进而就可以得到地位的累积。而农民工由于身份所限,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档案制度、劳动制度来实现累积;在正规部门即使农民工没有身份限制,但由于所从事的多是劳动技能低的简单劳动,通常不会对劳动组织的组织目标形成影响,所以他们的劳动地位也一般不会提高,最终导致社会地位刚性。
  (2)、资本积累。农民工受职业特征所限,积累空间十分狭窄。农民工收入水平显著低于全国职工平均收入水平。调查表明,1994年全国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的人均年收入为2801.21元(韩晓耘,1995),而当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为4482.66元(《中国统计年鉴》1995)。何况,大多数农民工还要给家乡汇款,在扣除城市消费和农村家庭消费后,已经不可能形成货币资本。有的城市规定,外来人口只要购买当地的住房或投资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解决一个城市户口,但有几个农民工能在当地购买住房或进行多大投资?农民工的经济收入对于他们在城市中经济地位的提高几乎没有作用。
  (3)、其他方面。虽然农民工在迁出地往往具有年纪轻、文化程度高、社会见识广等优势,但进入城市生活之后,除了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他们几乎没有其他任何优势。在我所走访的农民工中,发现他们虽然也有一技之长,比如是司机、漆匠、木匠或鞋匠,但由于他们职业声望低、收入低、就业风险大,又缺乏城市身份,这使他们在城市中明显处于劣势。在城市居民眼中,他们素质低下,是造成城市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犯罪陡增、城市失业问题加剧、环境污染严重、交通日趋紧张、计划外生育、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的主要诱因。他们很少能够和当地居民交友,极少能够和当地人缔结婚姻关系,通过与市民通婚来提高社会地位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当然由于这种就业模式本身累积的低地位,政治途径对他们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由于制度的和自身的原因使农民工只能选择这种就业模式。地位低下、流动就业、“半转移”。而这种就业模式又阻碍了农民工社会地位的提高。这就是我国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社会政策或措施来改变这种就业模式。国家要审时度势,在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方面加快改革步伐,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构建一个城乡一体的市场经济体制。要加强对农民工及其后代的教育培训工作,因为农民工现有的低地位、低报酬、低技术的就业岗位毕竟只是特定社会发展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产业结构的提高、就业结构也必然升级,只有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才能真正拓宽其就业的层次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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