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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起,我省高温津贴翻番,将连发5个月 用人单位需及时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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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夏过后,我省气温逐步升高。近期我省连续发布多个高温天气橙色预警,天气预报显示,多个市县甚至打破了当地5月高温历史极值记录。在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了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等5部门已发出通知,调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同时废止。此次公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2012年以来我省首次调整,参照我省地区生产总值、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支出、最低工资标准等指标增长情况确定,较2012年的150元/月标准提高了一倍,将直接惠及30万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和超300万的建筑工人,为一线职工全年增加750元的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有关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且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据了解,用人单位如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接下来,省人社厅等5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高温津贴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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