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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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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统计局人事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统计局

                                                                       2020年8月11日

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坚持科学评价。遵循统计人才成长规律,针对我省统计人员队伍状况及初、中、高不同层级统计人员的特点,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建立科学的统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3.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4.坚持改革创新。以服务全省统计专业人才职业发展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基础,总结经验,改革创新,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高级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为统计强省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优化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层级设置,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统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科学评价能力素质。充分体现统计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注重对统计专业性、技术性的考察,引导统计专业人员全面掌握经济、统计与管理理论,熟练运用统计方法,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重点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注重考察成果质量。

       4.重点评价业绩贡献。将统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突出创新能力导向,强化增加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导向,鼓励解决重大生产和经营管理实践问题,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增加在国情国力普查、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作用和成果应用,有效促进建设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

       5.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统计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积极探索网络面试、情景模拟、案例分析与报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评审效率与质量。

       2.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统计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由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统计人员(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用。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统计职称制度对统计人员培养的导向和引领作用。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2.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统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3.加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创新和丰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统计人员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专业技能。统计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提升能力、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统计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1.优化评审组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评审组织及其评审范围。设立“广东省统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统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优化评审服务。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证明材料,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消除统计人员职称申报的流程障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开展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慎推进改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统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统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本方案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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