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9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2-02-01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具(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财政(税)局,省内各高校:

  现将《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我省2006年以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让每一位参加“三支一扶”的大学生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清楚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条件、时间和程序。

  二、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严格按照制定好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做好做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三、2012年及以前年度考核合格符合代偿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一并于2012年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将此精神传达给每一位符合代偿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确保无错漏。

  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关于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6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1、毕业后按与银行签订的还款确认书的时间和金额要求按时归还贷款。

  2、在毕业当年确定参加“三支一扶”工作后,填写“三支一扶”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查,一份由学生自行保管备用。

  3、在服务期满、取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表格后,每年10月1日前凭以下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接受代偿的银行户名和帐号。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三支-扶”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2)“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3)服务期满后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偿人数和金额,在10月31日前将补偿人数和金额汇总表(见附件2)会省教育厅后报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补偿汇总表后,如审核无误,则按财政管理规定安排下达资金。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支一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jpg

附件2:“三支一扶”大学生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jpg


2012年1月13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