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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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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市要高度重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2016年4月22日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广东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和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要根据广东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我省的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

具体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各地可按照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队伍实际,探索创新评价手段和内容,提高评价科学性。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在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3. 中小学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一并研究解决高职低聘的具体问题。正高级教师数量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确定。

4. 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

(五)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

按照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明确职责,调动基层的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县(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服务、监督,确保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规范、评审结果公正、公平。

四、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5年12月前后)

1. 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2. 制定我省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3. 深入调研,掌握我省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指导全省各地做好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1月-6月)

1. 印发文件。下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2. 推进部署。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有关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 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4. 全员培训。分层次对涉及改革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指导各地区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6月-11月)

1. 人员过渡。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完成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

2. 核定岗位。各地级以上市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等级重新核定。

3. 组织评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省正高级教师评聘要求进行申报推荐。

4. 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共同对各地级以上市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和实现常态化评审的意见。

五、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标准制定、人员过渡、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开展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全省改革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方案。各市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后,组织开展本地区改革工作。各地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同时加强改革过程中的应急预警机制。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的领导和指导,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遇到的问题。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本方案于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2017年实现常态化评审。本方案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2.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3.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说课讲课考核。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申报。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教学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显著,教学效果在同级同类教学中处于领先等次。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至少进行过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少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1篇为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至少2篇为近3年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八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教学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卓著。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至少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过初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少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1篇为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至少2篇为近3年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九条 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教学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卓著。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从教以来,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以上。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小循环教学1次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少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1篇为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条 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线,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及时地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提出有效、适宜的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有成功案例。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儿童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以及丰富的通识性知识。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独特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保教艺术;具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卓著。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半日生活观摩、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学生家长满意率高。

(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少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1篇为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保育教育工作或幼儿园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一、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独特的教学思想,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积极承担市级以上教师基本功和技能竞赛的指导并取得显著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听课评课和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符合有关规定(须提供基层和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省内乃至国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高。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二、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6篇,至少2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三、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的核心成员和领军人物,区域学科带头人和引领者。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做出取得成效,省级教研员至少培养2人参加国家级教学比赛取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市级教研员至少培养2人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比赛取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县(市、区)级教研员至少培养2人参加市级以上教学比赛取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八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高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须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能根据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中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较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教学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各年级教学,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进行过所申报学科小循环或学段循环教学。每学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以上,并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2次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在县级获得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合作,班级教育特色明显。能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幼儿发展。教师同行与家长评价满意度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任教班级幼儿情绪愉快、积极向上,具有健康活泼的个性、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与行为习惯,自理能力较强。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达标率高。

(三)注重保教结合,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熟悉班级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科学管理和指导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保健。有效保护幼儿,具备科学、及时地处理幼儿常见事故的能力,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任职期间无发生重大幼儿健康或安全事故。

二、课程教学

(一)熟练掌握各领域教学的特点及知识,根据各领域教学的规律科学规划课程,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将教育科学、有效地渗透在一日生活中。灵活运用各种教学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教学经验丰富并有显著的教学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熟悉各年龄班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能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提供机会与条件促进幼儿的主动学习。尊重个体差异,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积极运用各种评价手段,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并据此调整与改进教学。

(三)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空间,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游戏。

(四)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能有效地与幼儿进行沟通,师幼关系及幼儿同伴关系积极、友好。能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丰富的物质环境。

(五)每学年承担校级示范教学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2篇。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按照科学研究规范独立设计教科研课题研究方案的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有针对性地运用规范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课题研究,并取得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成果,并在市级推广。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与市级以上的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提交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2. 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一、育人工作

各机构教师积极利用教学研究及课程开展德育渗透,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有较丰富的管理学生经验,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中成效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具有较强的自身实践能力和指导学生学习的能力,教学方式灵活,学生学习积极性高,教学业绩显著。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学、教研、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高。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县级或参与(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两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人文教育和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高中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促进学习方式的多样化,发展高中生自主获取知识的愿望和实践能力,正确评价学生发展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明显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高中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知识讲座,或开展科技、体育、艺术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学科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八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在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实践能力。正确评价学生发展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成绩明显。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初中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开设知识讲座,组织指导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九条 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加强德育工作,积极开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开展工作,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教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够营造宽松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重视加强学习体验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课业负担轻,正确评价学生发展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成绩明显。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小循环或学段循环教学。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名)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条 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胜任班主任工作,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合作,与家长良好沟通与合作。教师同行与家长评价满意度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担任过两个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所教班级幼儿情绪愉快、健康活泼,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自理能力较强,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达标率高。

(三)注重保教结合,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熟悉班级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科学管理和指导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保健。有效保护幼儿,能处理幼儿常见事故,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任期内无重大幼儿健康或安全事故。

二、课程教学

(一)熟悉各领域教学的特点及知识,能胜任幼儿园各年龄班循环教学。能进行各年龄班的课程规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尊重个体差异,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熟悉各年龄班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能在活动中观察幼儿的表现和需要,给予适宜的指导。能根据对幼儿的观察和评价调整与改进教学。

(三)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时间、空间充足,与一日生活各环节有机结合。

(四)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物质环境。任教班级秩序良好、规则明晰,师幼关系及幼儿同伴关系良好。能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体现丰富性与多样性。

(五)每学年承担校级示范教学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或承担校级展示与研讨活动一次。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区域性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改革、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并完成1项园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担任学科教研组负责人,具有某一方面的研究特长。任职期间有1次以上在园级以上学术研讨、教学交流中进行论文宣读或者经验介绍。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的能力,在实践上指导青年教师获得认可。

(三)同等条件下,任现职期间曾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优先评审。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一、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一定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

(二)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比较突出,有质量较高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较高。

二、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或参与(排名前3)两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县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三、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成员。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作用,取得了成效。

(三)同等条件下,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观摩课1次,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八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观摩课1次,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九条 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能正确地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进行过学段循环教学(3年以上);每年承担1次科组或级组研讨观摩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

第十条 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胜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能与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合作,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积极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促进幼儿发展。教师同行与家长评价满意度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1年以上。所教班级幼儿健康活泼、习惯良好,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基本达标。

(三)能根据保教结合的要求照顾幼儿的日常生活,按规范要求做好班级卫生保健工作。有效保护幼儿,及时地处理幼儿常见事故,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任职期间无发生重大幼儿健康或安全事故。

二、课程教学

(一)能根据各领域教学的特点及幼儿发展需要,运用各种教学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达标。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环境,帮助幼儿在游戏中获得身体、认知、语言和社会性等各方面的发展。

(三)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1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或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教好。

三、教研科研

(一)在教育引导儿童成长过程中有措施,开始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2篇。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园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能进行经验总结材料或撰写案例。

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治学态度严谨,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参与(排名前3)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每年承担1次县级以上示范研讨课和教学交流专题发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三)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学科内的教学研讨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教学案例。

第八条 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三)所带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二、课程教学

(一)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

(二)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对其所教学科学习有兴趣。

(三)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能承担科组或级组公开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九条 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积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二)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基本达标。

(三)按保教结合的要求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根据班级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做好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保健。任职期间无幼儿重大健康与安全事故。

二、课程教学

(一)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组织各领域教学,按幼儿一日生活和游戏的规范组织活动。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环境,帮助幼儿在游戏和学习中获得各方面发展。

(二)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能承担园内公开课、主题教育活动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

(三)提交1年来个人教学探索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参与一项园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十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

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治学态度严谨,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

能结合实际进行反思,并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为准。

2. 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4. 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 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 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 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 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9. 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具有硕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10. 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高、初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5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团体活动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小学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4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幼儿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6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园领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专科教师每周课时量不少于18节。

11. 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小循环”指小学阶段1-3年级或4-6年级。学段循环按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规定(视同循环教学)。教研员和电教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12. 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教师举行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13. 教学满意度测评:

学生及其家长满意度测评由所在学校组织,存入学校教学管理档案。

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的测评工作由派出机构组织,存入派出机构工作管理档案。

14. 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5. 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6. 特殊教育教师:指为身心发展障碍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

17. 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8. 教研员: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19. 电教教师: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0. 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21. 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或教材。

22. 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23.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24. 校本教研是为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依托学校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色进行的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专家指导、学术沙龙等教育教学研究。

25. 称号: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类表彰荣誉称号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

26. 各级各类学校: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27. 其他教育机构: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校外教育机构等。

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附件3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现就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

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

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二)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对应岗位的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其职称层级和名称仍然有效,待有岗位空缺,可按规定程序竞聘。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一)各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聘任情况,按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程序是:

1. 统一填表。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认真核查,统一填写《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见附表1)。

2. 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3. 集中公示。学校(单位)认真填报《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见附表2),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学校报送材料,汇总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三)经审核符合过渡的教师,其《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附表1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

学历


任教学段


任教学科



职称

(职务)过渡

情况

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名称

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

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




岗位

聘用

情况

现聘用专业

技术职务

聘用时间

现聘用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




个人核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学校(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填写1份,由学校统一填写,存入本人档案。
















 


附表2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教学段

任教学科

职称(职务)过渡情况

岗位聘用情况

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

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

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4份,学校(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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