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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04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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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案〔2020〕第35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04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灿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第20200404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供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落实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外籍人才最长可申办5年的签证或居留证件,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截至目前共为外国人签发证件10万多人次,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300多人次。港澳居民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不限次数自由来往内地,停居留时间不受限制。2019年推广使用“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网上备案系统”,内地商务报备单位可通过系统自动核对资料,免交纸质资料。广东科技人才可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1年的多次商务签注。

      二、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管理体系互认互通共建共享。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有序、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原则,以“港澳导游在珠海横琴新区便利执业”为切入点带动粤港澳职业资格单边认可。目前已有177名港澳导游及领队取得执业证,1630名港澳工程咨询专业人士取得内地执业资格,探索在职业资格考试中的科目豁免、合理设置考试场地、扩大“一试三证”范围等方面进行合作。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设国际人才社区,选聘港澳专业人士到重大合作平台管理机构任职。推动粤港澳人才联合承担“欧洲地平线”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推动组建粤港澳产教融合联盟。推进学分银行建设,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

      三、关于消除境外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壁垒。2018年底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境外人士,其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出台实施《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珠三角9市均已出台本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具体认定标准并开展补贴申报。

      四、关于全面实施人才优粤卡制度。出台落实《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优粤卡持有人可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在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交通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就业服务等13个方面“一卡通”便利服务。截至目前已有2548人申领了优粤卡,受理相关服务需求6800多人次,办结率98%以上。

      五、关于允许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2019年印发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的若干规定,7月30日,首笔由香港科技大学承担的省级科技项目财政资金316.96万元顺利拨付香港,实现粤港澳大湾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目前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广州、深圳市财政科技计划已过境1.7亿人民币。

      六、关于建立跨境劳动用工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2019年 9月全国首批共7名港澳籍仲裁员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广州南沙获聘;12月,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暨珠海(横琴)速调快裁服务站挂牌成立,不断推广“对接港澳劳动仲裁南沙模式”“网上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改革创新成果,促进三地用工融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关于逐步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赋予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紧缺人才标准的权限,各市也已出台了相应标准或清单并组织实施。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项目工作方案,将科学采集相关数据并于年底前发布大湾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坚定不移地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不断加大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积极完善和优化更加统一、高效、便捷、流动的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粤港澳大湾区汇聚海内外人才的机制和路径,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琳琳,020-8313493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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