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6日
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营造相对宽松企业经营环境,切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工作措施。
1.放宽返还条件。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2.科学确定返还标准。对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延长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
(一)工作措施。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三、继续发放就业创业补贴
(一)工作措施。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创办企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所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
2.调整创业孵化补贴。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继续向吸纳特定人群的企业发放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4.继续实施其它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2000元至30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每年4000元至6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3年。
(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四、继续实施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工作措施。
1.落实好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工作。对2020年底前已申请,符合稳岗扩岗专项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2.落实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按照我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规定,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每人每年4000元至8500元的标准给予学徒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列入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中级工以上的培训项目,可在同等补贴档次最高上浮30%。
(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一)工作措施。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六、平稳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
(一)工作措施。
对原市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标准的,从2021年5月1日起下调至省级统筹标准执行;对原市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标准的,逐步调整提高至省级统筹标准。按照国家部署,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
(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七、继续落实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等政策
(一)工作措施。
1、落实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政策。完善与企业守法诚信情况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守法诚信的建设施工企业,按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直至免除。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确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按时返还工资保证金本息。
2、积极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等制度,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相衔接,切实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八、继续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工作措施。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征收和减缴缓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二)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继续落实减税降费系列政策
(一)工作措施。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继续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
(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继续优化其他帮扶企业的措施
(一)工作措施。
1、进一步降低用电用能成本。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交易机制。清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2、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2021年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督导银行机构从严管理各环节服务费用和交易费用,避免多段收费加剧企业实际融资负担。构建企业融资对接平台体系,推广运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
(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十一、工作要求
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提高站位,切实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相关减负政策在2022年执行期满后,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研究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