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