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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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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社保政策,十三届省政府151常务会议2021年7月1日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为此,我省征地社保审核流程也相应进行调整,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指南>的通知》(粤人社〔2020〕302号)基础上,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4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指南>的通知》(粤人社〔2020〕302号)。    

  三、主要内容

  《流程》共八条,主要分社保审核前期工作、审核以及后期落实事项三部分内容。

  ()社保审核前期事项。《流程》第一至五条内容。第一条,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明确“各级用地审批政府(部门)用地审批必须将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第二条,按照22号文件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明确部门职责。第三条,按照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要求,发布包含征地社保费等内容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流程》具体明确公告需包含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在内。第四条规定了用地单位预存资金的时间节点和时限。第五条列明了社保审核所需具体申报材料清单。

  ()社保审核事项。第六条,主要规定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地审批权限分类报送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相关内容。根据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以及由国务院委托或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两种情况,做出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审核意见书的相应规定。

  (后期落实参保事项按照22号文件“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要求,第七条强调了拨付的时间要求,确保征地社保费及时到位。规定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书面告知同级人社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为保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节效率,规定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第八条,对人社部门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做出规定。在接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社保费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四、《流程》实施时间

  《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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