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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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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9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以下简称“112号文”),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各省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七个统一”的新要求。根据112号文要求和省政府会议部署,起草了《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内容,确保完成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工作任务,顺利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我省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验收目标

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

2.《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

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主要对七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统一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二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三是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四是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五是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六是统一经办服务管理;七是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说明如下:

(一)统一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1.规范参保范围和条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依法参保。同时,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违规通过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逐步统一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20年底前全省统一为14%2021年底前,全省由14%过渡至全国统一的16%

3.逐步统一缴费基数

一是统一全省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按照112号文规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不得采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对比的方法。

二是逐步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下限标准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市,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4.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应按要求规范。二是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与国家统一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的原则,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按照112号文规定,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待遇计发的参数,过渡办法另行统一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20211月起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期基金收入从2021年起按照112号文要求全部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在征缴环节直接划入省级专户。各地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在2030年以前分期分批逐步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省级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统一安排资金拨付,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级统筹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各市按照省统一安排,提出本市基金预算计划,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实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1. 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地政府是本地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的责任主体。建立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机制,全省基金有当期结余的情况下,各市的缺口由统收的基金予以解决,全省基金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时,由省和地方分担若地方完成省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缺口由省的累计结余基金承担;若地方未完成省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则缺口由省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对于地方违规支付待遇增加的支出,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

  1. 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建立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督、经办业务监督。社保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开展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人社、税务、财政等部门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

  1.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

  1. 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业绩好的予以奖励,出现问题的予以问责,进一步压实各地各部门主体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

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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