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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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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修改了十二个条款,全面适应了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家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费税务全责征收改革的需要。现将《条例》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是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修改后的《条例》删去原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中的“和申报缴费数额”,即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执法重心下移后,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去哪一级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主要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地执法。

    三是对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谁管辖?

    本次修改删除了关于对上述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不再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执行,即尤其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是自贸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地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由谁管辖?

    对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地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特定地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和具体范围如何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仍由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对遵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管辖,交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政策文件:https://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2643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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