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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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2-09-08
主题:
规定适用
内容: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只规定社保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请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是否还有效,以及二者的适用关系?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09-09
答复时间:
2022-09-09
答复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您好,《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且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对于人社部发[2021]18号没有涉及的内容,可按粤劳薪[1997]11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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