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女职工生育享受假期为:98+30(难产假)+80(奖励假)。
2、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奖励假规定,请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反馈。
3、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98天产假内。
4、选择剖腹产是否属于难产,建议咨询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障部门。
5、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6、广东省全省执行统一的生育假期规定。
感谢您的留言。